为做好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有效落实,激励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为使专项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专项资金奖补比例按项目投资情况概算,单个项目奖补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最终奖补将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节点、治理标准和审查结果进行。基本奖补标准如下。
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共8台燃煤机组,奖补标准按照单机组产能奖补,600兆瓦以上100万元/台(2台);300-600兆瓦50万元/台(6台)。
2.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项目。共计29台,按照每台机组或每台锅炉40万元标准奖补。
3.10蒸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烟尘排放提标改造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项目。共计50台,按照每台20万元标准奖补。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项目。共计247台690蒸吨/时,按照1蒸吨/时1.2万元标准奖补。
5.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治理项目,共计101个项目,按照单项目5-10万元标准奖补。
6.工业生产性粉尘污染治理项目,共计59各项目,按照单项目10万元标准奖补。7.工业堆场治理项目,共计155个项目,按照单项目5万元标准奖补。
8.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共计33个项目,按照单项目10万元标准奖补。